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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登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3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