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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 告 鴻運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江秀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