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告 陳擇恆前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正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正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