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