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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 告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複 代 理人 郭家祺律師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一、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交付塔位之本件訴訟,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塔位有99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目前塔位之一般市場價格應顯然不只60萬元,故本院函請兩造就本件塔位之價額表示意見,經原告具狀表示其不清楚系爭塔位之實際價格,要求被告提出各區塔位價額之資料;而被告具狀表示系爭建物3樓現況係為空屋,並無任何塔位存在,至系爭建物4樓(使用上編為3樓)則設置塔位,惟其內並無原告主張之「孝區」編制,被告公司內並無原告提出之權狀編號之相關資訊,故被告提供所經營「南都福座」納骨塔編制3樓(實為建物4樓)之塔位價目表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有被告提出之109年8月28日民事答辯㈡狀及所附之南都福座全商品價目表在卷可佐。觀以上開南都福座全商品價目表之塔位價額,可知塔位價額大致落於5萬元至30萬元之間,參以系爭塔位坐落之位置係在臺南市南區,地理位置尚非偏遠,塔位價額不會偏低,是本院認每個塔位之價額以15萬元計算尚屬適當。基此,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00元外,尚應補繳136,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