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台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建螢、周慶隆、謝文章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各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總計78,00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