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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陳建州兼代 收 人 陳燕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