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林沂萱被 告 梁至祥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62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不滿原告販售網路遊戲「天堂M 」之遊戲帳號,竟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網路設備連結至網路遊戲「天堂
M 」,並以該遊戲之角色名稱「溱齊」,在上開網路遊戲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世界頻道」上,張貼「哪個垃圾拿精靈允若去fb賣帳號」等文字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聲譽,同時張貼「林三斤萱出來講」、「住台南市不是」、「我要去假裝跟他面交了」、「看是哪個id」、「我要是看了不爽直接中出道他哭出來」等文字,而以此等加害原告生命、身體之意思恫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下稱系爭行為)。原告因被告系爭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及聲譽受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文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其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在「天堂M (lineage M )台服買賣交易版」之臉書粉絲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文。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其因系爭行為已受刑事處罰,原告請求300,00
0 元過高,其僅能接受2,000 元之賠償數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世界頻道」之對話紀錄
翻拍畫面以資佐證(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42 號刑事卷第47頁至第49頁),且被告因系爭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2 號提起公訴及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易字第142 號判決認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情,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應探究者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由,賠償金額以若干為適當?以及原告請求被告應以其臉書帳號在「天堂M (lineag
e M )台服買賣交易版」之臉書粉絲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文,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網路設備連結至網路遊戲「天堂M 」,並以該遊戲之角色名稱「溱齊」,在上開網路遊戲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世界頻道」上為系爭行為,其中,被告以「垃圾」一詞辱罵原告,自屬侮辱性之文字;另被告向原告恫稱「林三斤萱出來講」、「住台南市不是」、「我要去假裝跟他面交了」、「看是哪個id」、「我要是看了不爽直接中出道他哭出來」等文字,已足使原告心生畏懼,亦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10
9 年度易字第142 號刑事卷第85頁),是被告系爭行為已屬侵害原告自由、名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之故意侵權行為,當無疑義。
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參照)。質言之,人格價值雖無法以金錢衡量,精神上之痛苦,亦無從實際計量,惟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時,法院非不能根諸於個案基礎,考量精神慰撫金之功能與性質(賠償機能、制裁加害人或滿足被害人之實際效果),就具體個案應量定之慰撫金數額為規範上之評價。查被告系爭行為,客觀上足使原告心生恐懼,對原告自由權之侵害難認非鉅,且以「垃圾」稱呼原告,亦堪認對原告名譽權侵害非微,而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衡酌原告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銷售服務業,月薪近30,000元;被告學歷則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經濟來源係依賴父母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0頁),並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學經歷、被告侵權行為之動機、加害手段與程度,暨原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金額之主張,即非有據。
⒊復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乃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維護被害人名譽並保障其人格權,是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以其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固請求被告應以其臉書帳號在「天堂
M (lineageM)台服買賣交易版」之臉書粉絲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文云云,惟原告此部分請求,乃須考量以上開方式公開道歉之見聞者是否有一定比例知悉侵害事實、是否有助於原告回復名譽及原告名譽權受損情節之程度而定。經查,被告系爭行為,雖致原告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已侵害原告名譽,然被告所張貼之文字係出現於對話頻道上,衡情該對話頻道乃參與該平臺之使用者均可留言,因此每則留言若非使用者特別注意,往往會遭其他使用者之留言蓋過,而移出視窗畫面外,因此被告在眾多留言中為系爭行為,實難認使用該遊戲之玩家均已知曉被告有妨害原告名譽之事,是如本院判命被告以上開方式為道歉或說明,而將本件紛爭昭告週知,反致其餘原本不知情之人因而獲悉兩造之糾紛,恐有好事之人繼續散佈傳述此一事件,非全然有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且本院既已命被告給付相當之金錢賠償原告,應足以警惕被告並回復原告所受損之名譽。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繕本已於109 年2 月24日送達被告一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13頁),是原告就前開精神慰撫金,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元,及自109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屬允當,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附表】:道歉啟文 │├──────────────────────────┤│本人梁至祥,遊戲ID溱齊,死亡之神,因不悅該伺服器一名││女性玩家在臉書販售天堂M 遊戲之帳號,而在遊戲公開頻道││張貼「那個垃圾拿精靈允若去FB賣帳號」、「林三斤萱出來││講」、「住台南不是」、「我要去假裝跟他面交了」、「看││是那個ID我要是看了不爽直接中出道他哭來」等文字辱罵女││性玩家,以上行為造成對這名女性玩家不尊重及侮辱,本人││梁至祥向女性玩家道歉。在此以本人所犯行為勸誡天堂M 各││玩家,玩遊戲之餘也別忘記以禮相待,最後我對我之前攻擊││的所有女性玩家至上12萬分的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