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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洪敏智被 告 楊國男

楊國慶楊王麗香楊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楊國慶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亦有明定。故遺產之分割,於繼承人全體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繼承人楊國男、楊國慶為共同被告,並起訴請求:㈠被告楊國男、楊國慶就訴外人楊有名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02年6月16日(應為102年6月28日之誤)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楊國慶應將訴外人楊有名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之不動產於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於書狀送達於被告後,先於109年8月21日以民事聲請狀追加其餘繼承人楊惠如、楊王麗香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㈠被告楊國男、楊國慶、楊惠如、楊王麗香就訴外人楊有名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遺產,於102年6月16日(應為102年6月28日之誤)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又於109年9月11日以民事聲請狀㈡就訴之聲明第1項附表內撤銷債權行為之遺產增列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則核原告前揭所為,其追加其餘繼承人楊惠如、楊王麗香為被告部分,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必須,其後變更、追加訴之聲明部分,則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依前揭法條意旨,其訴之追加及變更自屬合法,本院自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國男於92年間向伊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現金卡、信用卡、償勝金。詎楊國男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9年7月8日止,共積欠伊新臺幣(下同)575,154元及所生之利息未清償,伊並依約取得對楊國男之執行名義。嗣伊頃調閱楊國男之申請資料,查得楊國男之父即訴外人楊有名於102年6月16日死亡時,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惟楊國男並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即應與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共同繼承上開遺產。但楊國男恐繼承前揭遺產後為伊所追討,乃於102年6月28日與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楊國慶、楊惠如、楊王麗香達成合意,將其等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均歸由楊國慶單獨繼承,並已於102年7月15日移轉登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被告楊國慶所有,則被告楊國男已無資力可償還伊債務,卻將所繼承自被繼承人楊有名之遺產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楊國慶,自有害於伊債權等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求為判命如

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09年1月16日109年度南院武家字第1090002022號函、被繼承人楊有名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2頁至30頁、第201頁至第20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楊有名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楊國男102年至108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51頁、第55頁至第75頁、第81頁至第94頁、第133至第139頁、第159頁、第185至第186頁),及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卷全卷後查證屬實。而被告楊國慶、楊王麗香就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又其餘被告部分,經本院審酌前揭證據,亦應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此亦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69年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楊國男於95年間即積欠原告現金卡、信用卡、償勝金之消費款,至109年7月8日止,共積欠原告575,154元及所生之利息未清償等情,已如前述。又被告楊國男於102年6月28日與其餘被告簽訂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時,其名下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楊國男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屬實,則楊國男除因繼承而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外,顯無資力清償債務。而被告楊國男明知其積欠原告前揭債務,仍於遺產分割協議時,將其繼承遺產之權利無償讓與被告楊國慶,致失分配遺產之權利,自屬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是以,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繼承協議係屬無償行為,且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因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撤銷被告間於102年6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分割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7月15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楊國慶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楊國男於102年6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遺產與其餘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係屬無償行為,且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於102年6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分割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7月15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楊國慶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6,2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3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01 │土地 │臺南市○○區○○段 │總面積38㎡ │1/2 ││ │ │1380地號 │ │ │├──┼───┼──────────┼────────┼──────┤│02 │土地 │臺南市○○區○○段 │總面積153㎡ │1/2 ││ │ │1381地號 │ │ │├──┼───┼──────────┼────────┼──────┤│03 │土地 │臺南市○○區○○段 │總面積170.92㎡ │1/7 ││ │ │490地號 │ │ │├──┼───┼──────────┼────────┼──────┤│04 │土地 │臺南市○○區○○段 │總面積277.56㎡ │1/7 ││ │ │491地號 │ │ │├──┼───┼──────────┼────────┼──────┤│05 │土地 │臺南市○○區○○段 │總面積1070.6㎡ │1224/10000 ││ │ │508地號 │ │ │├──┼───┼──────────┼────────┼──────┤│06 │建物 │臺南市新化區豐榮里洋│ │1/1 ││ │ │子42-1號 │ │ │├──┼───┼──────────┼────────┼──────┤│07 │車輛 │車號00-0000號 │ │1/1 ││ │ │ │ │ │└──┴───┴──────────┴────────┴──────┘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