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陳合政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宗昌上訴人 即反訴 原告 吳周清上列當事人間本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為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兩造均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82萬元,是應徵收本訴上訴裁判費13,380元、反訴上訴裁判費13,380元,均未據兩造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兩造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陳宗昌、陳合政確於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其聲明(見本院卷㈡第115、116頁筆錄),且經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陳宗昌本人親自簽名無訛,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