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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珮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佳伶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