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張殿基被 告 蔡文俊
蔡淑芬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即判決第2頁第16行)中,關於「顏文俊」部分,應更正為「蔡文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