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耀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明桓間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