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景彤國際有限公司 Maxmetal Tradi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許藝蓁即許凱莉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複 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被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訴訟代理人 張彩娥
蔡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在民事訴訟起訴前即已發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應有調取刑事卷證審認之必要,且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宜放寬解釋或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因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於未告知被告的情況下,另行設立包括原告公司在內的其他多家公司,並與被告進行大量貴金屬交易(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時參與被告就該等交易之事務),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等罪名,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原告法定代理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尚未終結等情,有該刑事判決以及司法院裁判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為憑。因上開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原告據以請求被告履行之合約是否成立此重要待證事項,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事證現仍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且二審審理程序仍有可能調查其他人證、書物證,是依前揭說明,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以及相同人證、書物證之重複訊問、調閱,在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應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