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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 告 周秋良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被 告 周以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原僅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503地號土地)起訴請求終止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將150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塗銷,並自行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並按此繳納裁判費15,949元,原告嗣後又就同段1501地號土地(下稱1501地號土地)為追加起訴,則未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目的係為除去坐落1503、1501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由被告所提出之系爭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系爭地上權地租分別僅每年新臺幣(下同)6,565元、1,432元,計算後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僅為119,955元,僅應徵裁判費1,220元,本院已溢收裁判費14,7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原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