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奕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蓮純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3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