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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鋐(原名王碩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耀錕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