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 訴人即原 告 林穀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穀基、林秋華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5,69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7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