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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高玕

黃朝煊林耿賢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被 告即 破產人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侯水深律師

陳正三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高玕、黃朝煊、林耿賢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及其上同地段98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依臺南地方法院民國87年9月28日87南院慶執全新字第2124號函所為債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江池之假扣押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提達亞娜化妝品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月間以分期給付買賣價金之方式向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自小客車一部,並由訴外人黃江池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因提達亞娜公司自87年8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付款,被告因而向鈞院聲請假扣押黃江池所有坐落臺南市中西區南門1097地號、權利範圍30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地段98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以下合併簡稱系爭房地)。又黃江池於106年7月11日死亡,由原告高玕、黃朝煊、林耿賢三人繼承系爭房地。

(二)被告於87年9月14日向鈞院聲請假扣押黃江池之系爭房地,經鈞院於87年9月14日以87年度裁全字第258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即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87年9月28日南院慶執全新字第2124號函囑託地政機關就系爭房地為債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江池之假扣押登記(以下簡稱系爭假扣押登記),而鈞院實施系爭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於87年9月29日完成,是被告對黃江池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應自87年9月30日重行起算,15年之時效期間至102年9月29日屆滿,故被告對黃江池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三)被告雖曾於92年間聲請鈞院對黃江池核發支付命令,經鈞院核發92年度促字第27314號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支付命令權利時效期間5年,現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仍得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假扣押登記塗銷。

(四)聲明:

1.被告應將原告高玕、黃朝煊、林耿賢三人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0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地段98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系爭房地),依臺南地方法院87年9月28日87南院慶執全新字第2124號函所為債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江池之假扣押登記(即系爭假扣押登記)予以塗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房地上存有被告為債權人之系爭假扣押登記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登記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㈠請求。㈡承認。㈢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㈠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㈡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㈢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㈣告知訴訟。㈤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37條第1項、第2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最高法院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末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1.被告前因請求對黃江池之債權,經本院以87年9月14日87年度裁全字第258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87年9月29日完成系爭假扣押登記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可稽,並據本院調取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故系爭假扣押登記完成時點應為87年9月29日,則被告對黃江池債權之請求權,自87年9月30日起算,至102年9月30日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被告曾於92年間聲請本院對黃江池核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發給92年度促字第27314號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裁判原本核閱屬實。惟查,被告對黃江池之債權,自其92年間取得本院92年度促字第27314號支付命令後,迄今均未對債務人即黃江池為其他中斷時效進行之行為(如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執行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對黃江池債權之請求權,自92年間起算,至107年間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3.綜上,系爭假扣押登記所涉被告對黃江池(原告三人之被繼承人)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是原告以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並以系爭假扣押登記妨害系爭房地所有權為由,請求塗銷系爭假扣押登記,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0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地段98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系爭房地),依臺南地方法院87年9月28日87南院慶執全新字第2124號函所為債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江池之假扣押登記(即系爭假扣押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7,53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