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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琴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被 告 郭泰志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魏宏儒律師複代理人 張尹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及109年11月1日民事爭點暨答辯狀均抗辯,本件原告雖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以監察人名義對董事提起訴訟,惟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當指同法第212條所定股東會決議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蓋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等情。

本件原告迄今未就監察人代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有無經股東會決議一事,提出說明,然此涉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之重要事項,為顧及兩造訴訟上之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