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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臺南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8,78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