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泰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泰明、被告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