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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0號上 訴 人 李易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煌仁、林詩雅、郭沛任間請求償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