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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 告 陳林春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極牛火鍋餐廳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0,56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4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等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