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正漢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龍間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