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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岱岺相 對 人即 原 告 黃碧珠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林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吳岱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岱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