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4日109年度訴字第21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