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莊俊賢法定代理人 莊錦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懷德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6,459元【計算式:38,496,880元(祭祀公業莊俊賢之總財產價額)×1/15(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懷德主張其派下權比例)=2,566,45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