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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47號上 訴 人 鄭雅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政衡間請求返還寄託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人民幣500,000元,即新臺幣(下同)2,1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金錢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