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被 告 邱俊浩(原名邱士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張贊發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及汽車貸款,嗣未依約如期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63,691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票強制執行,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經本院核發97南院雅執合字第8474號債權憑證。訴外人張雲明於民國86年7月11日將其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0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邱俊浩,嗣張雲明死亡,由其子張贊發繼承系爭土地部分。惟系爭抵押權設定迄今已逾21年,未見抵押權人積極追償,可見其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其抵押權設定應不生效力;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迄今已逾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逾消滅時效後至今又逾5年未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消滅,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即訴外人張贊發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上開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訴外人張贊發請求被告邱俊浩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邱俊浩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又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訴外人張贊發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能清償,訴外人
張雲明於86年7月11日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邱俊浩,嗣張雲明死亡,由其子張贊發繼承系爭土地部分,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86年7月25日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見卷第131頁至第133頁),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縱以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即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計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期限為86年7月25日,則該債權至遲應於101年7月25日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又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者,抵押權歸於消滅,是揆諸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已於106年7月25日消滅,應堪認定。被告迄今仍未實行抵押權,已逾5年除斥期間,依上開說明,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因此系爭抵押權之存在,業已妨害訴外人張贊發所有權之行使,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訴外人張贊發請求被告應將抵押權塗銷,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附表:
┌───────┬─────┬────┬─────┬────┬──────┬───────┬─────┐│ 抵押不動產 │設定義務人│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設定權利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 清償日期 ││ │ │ │ (民國) │ │ │ (新臺幣) │ (民國) │├───────┼─────┼────┼─────┼────┼──────┼───────┼─────┤│臺南市安平區漁│張雲明 │邱俊浩(│86年7月11 │台南土字│665/2230 │750萬元 │86年7月25 ││光段208、208-1│ │原名邱士│日 │第017710│ │ │日 ││地號土地 │ │雄)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