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智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被 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9號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