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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胡信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黃聖珮律師被 告 邱水能

邱朝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