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胡信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黃聖珮律師被 告 邱水能 邱朝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