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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潘豐隆被 告 翁淑珮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訴訟參加人 葉𨧷霞訴訟代理人 許耀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7月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訴訟事件全卷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