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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被 告 翁淑珮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訴訟參加人 葉𨧷霞訴訟代理人 許耀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74號刑事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11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