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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潘豐隆被 告 翁淑珮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訴訟參加人 葉𨧷霞訴訟代理人 許耀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南簡第124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與參加人間之系爭車禍事件,參加人已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南簡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因被告對參加人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何,確有影響原告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參加人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故本件民事訴訟裁判非俟前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