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朝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安卿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