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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王茂全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