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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 謝世鴻被 上訴人 詹余月珍(即余陳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文卿(即余陳春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世龍(即余陳春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件109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元,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