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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林永清

吳金村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宮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塔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