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9號聲 請 人 陳坤奇即 原 告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相 對 人 尤義宏即 被 告
尤國銘
尤文芳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35號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家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在該家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現查明該家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51號事件(即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35號)卷宗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