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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詠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