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 蔡美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永隆等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