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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5號上 訴 人 徐景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純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5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