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睿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奕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5,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