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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王蒼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王國富為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原告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適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該土地共有人為原告與王國賢、王國富、王國中、王岳、中華民國、鐘秋梅、董乙陞等共8人,惟原告起訴狀僅列王國賢、王國中、王岳、中華民國、鐘秋梅、董乙陞等6人為被告,依上開說明,原告應補正共有人王國富為被告,始合於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王國富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