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蚶笑、張正中、張正芬、張正芳、張正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109年度訴字第8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