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2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介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