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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馬鴻治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賴彩鳳訴訟代理人 周建華

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林宜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請求分割共有物」應更正為「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被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