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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李南生

顏江源翁子文李新添李軍慧陳芬琪謝振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國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興國高級中學等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年終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屬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附表:(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 給付年終獎金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暫徵第二審裁判費 1 李南生 105,083元 1,665元 555元 2 李軍慧 90,675元 1,500元 500元 3 顏江源 109,200元 1,665元 555元 4 陳芬琪 122,963元 1,995元 665元 5 李新添 112,673元 1,830元 610元 6 翁子文 122,963元 1,995元 665元 7 謝振銘 122,963元 1,995元 665元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