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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蔡建民被 上訴人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劉見義、林昭鏵、楊俊賢、鄭宗徨就本訴部分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3年度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各新臺幣(下同)18,218元、11,620元、16,422元、15,456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係屬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如附表一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狀內雖未表示針對何項請求遭敗訴之金額提起上訴,但對照本院重勞訴卷第189至193頁,應可認定上訴人係針對103年特休未休工資遭駁回提起上訴);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部分,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如附表二所示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三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30